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减免助推5G和卫星互联网
2018年4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了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的通知。
文件规定,一是5G公众移动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优惠政策,自5G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按照财务年度计算)免收频率占用费,第四至第六年分别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25%、50%、75%收取频率占用费,第七年及以后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收取。
二是降低了3000兆赫以上公众移动通信系统的频率占用费标准。这一政策出台大幅降低了我国5G频率资源使用成本,将有力地促进我国5G的发展和在各行各业的应用。
三是调整了Ka频段高通量卫星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由原来规定分别向卫星转发器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向卫星运营商收取,免收网内终端用户及关口站的频率占用费。该项政策减小了卫星运营商的频率占用费缴费规模,免除了企业专网、远程教育、新闻采集、卫星互联网用户等高通量卫星终端用户的频率占用费,将有力推动我国高通量卫星的发展和卫星互联网的应用。
四是对列入国家重大专项、开展空间科学研究的卫星系统的频率占用费实行50%的减缴政策,积极支持国家航天事业的发展。